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756,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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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作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吳作凱之住所地在新竹市○區○○里0 鄰○○路○段000 巷00號5 樓,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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