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769,201510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9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心蕊、鄭秀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利率(依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2條約定,應以日息萬分之三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