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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9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心蕊、鄭秀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利率(依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2條約定,應以日息萬分之三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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