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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0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川民
債 務 人 彭文明
債 務 人 賴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壹仟玖佰柒拾陸元,暨伍仟伍佰貳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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