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3055,2015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
債 權 人 游麗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EA0000000 、JN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表明上開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三、票號FA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則本件請求給付上開支票之票款即非有據,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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