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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3號
債 權 人 郭吉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元國際有限公司、賴素珍、余瑞源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博元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系爭支票之發票人非賴素珍,且賴素珍未於支票上背書,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賴素珍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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