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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80號
債 權 人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君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聲請狀所載,主張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2 萬元,則原記載請求金額24,000元,應屬有誤,請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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