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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債 權 人 廖子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貴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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