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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56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所宗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已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原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非寄送至債務人戶籍址,且經招領逾期退回,難認已生通知效力)。
經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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