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544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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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4號
債 權 人 金德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涼
債 務 人 長生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票據法第131條規定,執票人應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對於前手行使追索權,故債權人應提出票據之退票理由單以為證明。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發票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僅提出票號BA0000000 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是以本件除該部分票款請求應予准許外,其餘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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