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5463,2015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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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3號
債 權 人 張麗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宋佩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系爭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表明請求利率,併更正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退票日),經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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