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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0號
債 權 人 生活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宸
非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朱建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建治請求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租金等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惟查債權人僅為系爭契約之代理人,並非當事人,故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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