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6116,2015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債 權 人 陳素珍(即涂紹青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涂心怡(即涂紹青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涂舒琪(即涂紹青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涂峻堂(即涂紹青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債權人涂峻堂為未成年人,故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其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該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旁併為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被繼承人涂紹青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