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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譯賢、王國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內容(原聲請狀記載之請求事項與原因事實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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