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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彰聖(即郭文賀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債 務 人 郭恩均(即郭文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恩妤(即郭文賀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智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叁萬零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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