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484,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張道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係何人郵寄系爭支票予何人?並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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