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498,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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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邱翠玉(即徐成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徐成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以徐成波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始為適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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