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581,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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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葉守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葉碧瑕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㈢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㈤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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