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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林秀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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