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大政素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嚴政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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