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626,201510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賴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派出所報案單(須載明發行人、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