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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蘇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詳細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及本票號碼),如有本票影本,請一併提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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