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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淑慧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君
陳淑菁
呂秋婉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繕之情形,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所附更生方案,關於期數之記載有誤,應為每3 月為1 期,每期新臺幣25,500元,共6 年24期之方案,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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