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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吳文章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淑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另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解約金814,384 元,而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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