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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明佑即賴政煜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張紹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明枝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賴明佑即賴政煜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16時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100 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依職權查詢之102 年、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M360571 號專利權暨國泰金融空股公司發放之股利72元、110 元(扣稅後),堪認價值甚微,應予返還債務人。
另本院於104 年10月29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述意見,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因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裁定清算財團財產應返還予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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