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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林義雄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義雄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自民國104 年8 月14日12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1 紙附卷足憑。
據債務人提出之100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資產表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有車號00-0000 號之汽車乙輛,惟該車據債務人提出車輛異動登記書所示業於105 年1 月8 日報廢;
債務人另有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前述保單亦經該公司陳報無解約金,有該公司105 年2 月18日函附卷可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債務人無有效保單) ,此外債務人於高雄草衙郵局尚有存款新台幣131 元,因價值甚低,堪認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並經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1 月28日到院表示同意,有調查筆錄乙紙在卷足參;
本院另於105 年3 月1 日通知未到庭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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