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志鏞(亡)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8 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4 年8 月24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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