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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抗 告 人 魏美蘭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抗 告 人 魏美蘭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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