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267,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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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文川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曾文川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1248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提出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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