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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林光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翊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廖翊伶所有坐落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及690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如該債權未定清償期,則請提出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三、表明本件抵押權變更設定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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