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30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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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施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偉群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留置物即車牌號碼為622-ZE及630-M5曳引式大型營業貨車之完整監理資料(含動產擔保相關資料),並提出與該車輛相符之附表(須表明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車身式樣、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備註)。

二、分別表明上開車輛目前之現值(交易價值),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提出已依民法第936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期限(31天以上)通知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並不符上開規定)。

四、提出系爭留置物位於本院轄區並為聲請人所留置占有之釋明文件(例如含有門牌號碼及上開車輛之相片、聲請人承租停車場地並含有承租期間及地點之單據等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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