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拍,302,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呂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凱(即黃齡慧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陳韋利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