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黃哲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廣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民國83年9 月8 日登記中字第056689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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