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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志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章。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電腦列印之欠款明細及催收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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