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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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