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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郭怡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表明相對人之姓名。
二、提出系爭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並用螢光筆標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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