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6471,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71號
聲 請 人 黃建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HELONIA JACKIELOU CORDOVA 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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