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6612,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董青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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