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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94號
聲 請 人 蘇柏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筱晴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票原本、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如是,則請表明提示日,且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聲請狀所附附表之提示日為104 年11月1 日,尚未屆至),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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