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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99號
聲 請 人 戴子竣
非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非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票號584742號本票,表明是否已提示?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原記載提示日為104 年11月14日,是未來的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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