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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446號
聲 請 人 謝依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裳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相對人鄭「裳」勻之正確姓名。
三、本件聲請人究為「謝依宸」或「生活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敘明之。
四、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敘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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