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8645,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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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645號
聲 請 人 邱吉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發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205074號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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