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8834,2015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34號
聲 請 人 葉佳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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