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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59號
聲 請 人 彭貴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宥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639304號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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