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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61號
聲 請 人 陳振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曼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票號218343號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二、票號218340號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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