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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廖簡碧珠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金仁(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廖簡碧珠拋棄繼承之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簡碧珠係被繼承人林金仁之胞姊,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08月2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聲請人廖簡碧珠與被繼承人林金仁之生父母不同,且聲請人廖簡碧珠亦無經被繼承人父母收養之相關資料。
此有卷附之聲請人廖簡碧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手抄謄本及被繼承人林金仁之除戶謄本可證。
則聲請人廖簡碧珠與被繼承人既無血緣關係亦無收養之親屬關係,自非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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