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吳鑑峻(亡)
上列聲明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其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可持本公函至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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