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繼,1957,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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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施舜智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建男(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建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又「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建男之遺產管理人,惟本院前已受理第三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建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現於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790號事件審理中,是自無另案再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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