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繼,89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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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98號
聲 明 人 陳鵬偉
陳榮富
法定代理人 陳鵬偉
前列陳鵬偉、陳榮富共同
相 對 人 黃艷珠(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鵬偉應於聲請狀上補蓋章,另聲請人陳榮富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陳鵬偉為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蓋章。

二、聲請人陳鵬偉應於拋棄繼承書上補蓋章,另聲請人陳榮富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陳鵬偉為法定代理人,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併予蓋章。

三、請提出聲請人陳鵬偉、陳榮富之印鑑證明(須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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