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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王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謝裕凱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謝裕凱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惟未表明經本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案號,且本院復依職權以兩造姓名查詢案件繫屬情形,亦查無曾受理兩造間之假扣押事件,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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