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聲,602,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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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吳志榮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張漢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53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就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及274 建號等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162 號裁定准許,惟其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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